103年【世界南島國際學術研究、交流暨人才培育第二期專案】簡章
一、目的:
臺灣原住民與菲律賓、馬來西亞以及印尼所構成的島嶼東南亞,以及太平洋多數人口所使用的語言,都屬於「南島語族」(Austronesian Language Family)。這一反映了歷史淵源的跨國連結,亦是臺灣社會當前積極開展國際視野、拓展全球對話關係的最佳切入點。有鑑於此,教育部為強化臺灣對世界南島語族過去與現況的瞭解,掌握其未來發展動向,乃提出系統性的補助辦法,並設立「世界南島學術研究計畫辦公室」辦理本專案。
為鼓勵海外世界南島學術研究、交流及人才培育,本專案特訂定補助辦法,要點如下。
二、補助對象及項目:
本專案補助對象為從事島嶼東南亞與大洋洲之世界南島文化研究與教學的相關系所以及研究生。學術領域為社會文化人類學、考古學、語言學及其他相關領域者。補助案項目有四:
(一)世界南島研究碩、博士生論文田野補助案:鼓勵碩、博士生提出海外世界南島論文研究的田野計畫,以充實跨文化比較視野。
(二)世界南島研究碩、博士生短期出國研修補助案(含語言學習):鼓勵有興趣前往大洋洲與東南亞地區主要大學修讀南島研究課程(研修期程為一學期或一學年)的碩博士生,在學校系所教授之指導與選送下進行申請,以利拓展其論文研究方向。
(三)世界南島研究國外學者訪臺交流補助案:鼓勵相關系所、研究機構邀請國外世界南島研究之知名學者來臺進行短期訪問,進行演講交流活動計畫。
(四)世界南島研究碩、博士生論文可行性之田野調查與文獻資料蒐集補助案(含政府檔案、教會檔案、圖書館、博物館等等):鼓勵碩、博士生提出海外與世界南島相關議題研究所需之文獻、資料蒐集、田野預調等計畫,以利拓展其論文可能之研究方向,豐厚未來南島研究人才之養成。
三、計畫期程:
總計畫期間:4年。民國100年1月起至民國103年12月。
第4年(103年度)執行期間:民國103年1月至民國103年12月。
四、補助基準:
(一)世界南島研究碩、博士生論文田野補助案:每一計畫補助項目包括生活費、健康保險費、觀摩及交通費、綜合補助費及往返機票費(限經濟艙,含出國手續費,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0元,檢據核銷)。每案補助期程至多為1年,每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536,160元。(新臺幣兌換美元匯率31:1計算)。
(二)世界南島研究碩、博士生短期出國研修補助案(含語言學習):每一計畫補助項目包括:(1)生活費:全年補助生活費12,000美元(一學期補助6,000美元);(2)學費:全年補助上限13,000美元(檢據核銷);(3)往返機票費(限經濟艙,含出國手續費):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0元,檢據核銷。每案補助研修期程為一學期或一學年,每人補助上限新臺幣835,000元。(新臺幣兌換美元匯率31:1計算)
(三)世界南島研究國外學者訪臺交流補助案:每一計畫補助生活費:(1)教授級:每人每日新臺幣8,175元;(2)副教授級:每人每日新臺幣6,540元;出國手續費及往返機票費(經濟艙):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0元,檢據核銷。由邀請之國內學校或相關研究機構提出申請,每案訪台交流期程最長三週。每案補助上限為新臺幣200,000元。
(四) 世界南島研究碩、博士生論文可行性之田野調查及文獻資料蒐集補助案(含政府檔案、教會檔案、圖書館、博物館等等):每一計畫補助項目包括生活費、健康保險費、觀摩及交通費、綜合補助費及往返機票費(限經濟艙,含出國手續費,不得超過新臺幣60,000元,檢據核銷)。補助期程最長為3個月,每人補助上限為新臺幣179,040元(新臺幣兌換美元匯率31:1計算)。
五、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請作業:
1、103年度計畫統一受理以上四項申請案各二次。
申請日期:第一梯次:103年2月21日起至103年3月20日止。
第二梯次:103年5月21日起至103年6月20日止。
2、申請方式:書面申請,資料需裝訂成冊,一式八份(另附光碟乙份),以郵戳為憑,於申請期限內,由申請單位備函(個人申請者,請備申請書)寄送至「世界南島學術研究計畫辦公室」(臺灣大學人類學系/106臺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4段1號)。郵件封面請標明「申請103年世界南島國際學術研究、交流暨人才培育專案計畫:xxxx補助案」。
(二)審查作業:
1、審查程序:由教育部按本計畫所需,邀請世界南島研究之專家學者組成專案審議委員會進行審查。
2、審查標準:參見各子計畫。
3、審查結果:
第一梯次錄取公告日期:103年5月20日。
第二梯次錄取公告日期:103年8月20日。
六、經費請撥與結報:
- 經費請撥:各受補助之學校或研究機構等單位,應於規定期限內備函(國外研究生需備申請書),檢附領據,向計畫辦公室請款。
- 經費結報:依教育部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理。七、成果提報:(一)各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受補助單位須提出成果報告書及光碟各乙份,寄至世界南島學術研究計畫辦公室。未於期限內提出者,視同計畫未完成,薦送學校或計畫辦公室得要求受補助單位繳回全額或部分補助經費。(二)成果報告書應具備之要件:請參見各子計畫。
八、計畫期間,受補助人員、學校及其成員應配合教育部推廣及管考作業,提供相關資料,參與相關活動或到部報告,必要時教育部得進行實地查訪。
九、計畫成果或相關著作,除須符合教育部規定外,另須依中華民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其他未盡事項,依教育部相關公告或通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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